電信欠費追溯期是幾年、電信欠費查詢、電信欠費查封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電信欠費追溯期是幾年在Re: [問題] 電信費請求權時效- 看板LAW
: 不好意思~
: 想請問一下,我於幾年前有辦一支門號給弟使用
: 但因他後來沒繳電話費而被停用,這筆帳款也一直沒有去理會而我也不清楚。
: 今日有遠傳委外公司撥電話來給我(本身使用其他電信門號),說明我當初:
: 95/7/12-96/4/19年間有欠費27,337元未繳納,須於2012/12/28前繳納,
: 否則要送函法院請求付款。
: 我打去電信業者查詢,
: 我弟是:
: 2006/10月13,761元+2006/11月4,940元+2006/12月1,226元+2007/1月7,410元
: 共27,337元未繳納。
: 但我納悶的是為什麼電話費沒繳那麼多個月皆未停話?而打來的那位大陸腔小姐說的時間
: 是7/12-隔年4月?
: 雖然他們說的繳納方法都是一樣的,
: 就是到門市依照在遠傳的個人帳號給門市人員便可繳款。
: 但請問,如果這筆我不繳款可以嗎?
: (因為我弟擺爛不繳...
: 我現在也沒能力幫他繳這筆費用..我還在繳當初當舅舅保人的貸款費用)
: 請問這是否已經過了追溯期呢?
: 如果不繳,他還會申請法院來函逼我繳款嗎(例如寄公司強制扣款1/3薪水)?
: 如果過追溯期卻來函了,我可以怎麼處理呢?
: 委外公司會有不好的做法嗎?
: 再麻煩大家幫忙回覆了~
: 謝謝~
不好意思>"<再繼續請問一些問題
是說這筆款項,雖然過了2年或5年的期限,
但如果這段期間當中對方有追討的話,是不是期限要重新計算?
例如最後一筆通話費帳單是94/4/19,
假使對方最後一筆催繳帳單是一直持續催寄到97/4/19,
以兩年或五年分別來算,則須至99/4/19或102/4/19才算期限滿,才可主張消滅時效呢?
是只要對方有寄他們的帳單就算這段期間內有追討嗎?
還是一定要法院的支付命令來才算呢?
(P.S:帳單寄到我外婆家...
但我都不知道...也從來沒被告知持續有帳單和我弟沒繳款這件事...
另外...應該是沒有寄來過支付命令或存證信函吧?
因為雖然之後我外婆有搬家,但如果是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的話,
他們半年內不提出告訴應該也是沒用
<提出告訴但我沒收到出庭單而沒出庭的話假使判我敗訴,
應該就會有法院函文要求我公司以薪水支付債款> 所以我猜測對方沒寄過這兩樣)
另外請問~*[1;31;40m違約金也在兩年或五年的範疇之內嗎?*[m
我今天打電話去遠__客服詢問,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期,
但對方查不太到...說已經給外包公司,而且也查不太到了。
如果要的話,他們要去申請資料,最快也要10個工作天
但外包公司主任今天打給我的時候,
說他們這期間都都有催討,不過不能給我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 = =
不知道是不是唬人的...
還有請問,他們不知道怎麼取得我現在的電話的...這樣是沒關係的嗎? 囧?
因為遠__客服說他們只會針對他們門下的持有電話做通知
如果法院函文來的話,是會寄送至戶籍地還是當初門號帳單登記地址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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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今天一個女主任打來時,我覺得她滿有誠意也算不失禮貌...
本來想跟他們談金額,27377元如果可以5、6折的話,我就付了
但對方死不肯...一直說公司規定規定~就算一次繳,給我折扣也頂多4、5千...
哎............
好煩阿~~~~~
問題很多^^"
麻煩專業的大家幫我解答了>"<
(這輩子沒這麼努力研究法律過...囧...除了上次因為當保人得付債款的時候..orz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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∥未 來 |︿ ︿ ︿ ︿ 看不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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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From: 123.194.5.50
推 phantomli:原PO你把問題跟陳述夾雜在一起,很難閱讀跟回答,我就只 01/10 09:24
→ phantomli:針對時效部分回答。時效的「起算」是從「可以請求時」( 01/10 09:27
→ phantomli:即你該付錢的時候)開始計算,而「請求」可以是時效中斷 01/10 09:27
→ phantomli:沒錯,但必須要在請求後「六個月」內為起訴,不然當他沒 01/10 09:29
→ phantomli:這回事,時效照原來的走。至於電信費用的時效長度,有二 01/10 09:30
→ phantomli:、三種說法,主要是2年、5年、15年這三種差別,但最後高 01/10 09:31
→ phantomli: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92年做成決議:採二年計算( 01/10 09:32
→ phantomli: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),這個決議有事實上拘束力。 01/10 09:33
→ phantomli:由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對於債權人來說是不利的,所以別指望 01/10 09:35
→ phantomli:他會在你還錢前變相告訴你「其實你可以不用還」~ 01/10 09:36
→ phantomli:本件因為時效的關係,說不定可以很輕易的解決問題,只是 01/10 09:37
→ phantomli:要聰明點,別傻傻的「承認」債務,做球給對方,建議原PO 01/10 09:38
→ phantomli:把相關規定仔細看一遍(民法總則第六章,125~147條), 01/10 09:38
→ phantomli:時效利益是要當事人自己主張才有用,法院才不管你這些, 01/10 09:39
→ phantomli:自己權益要自己顧~ 01/10 09:39
推 depravity:請問一下P大 那個決議是籠統的用電信費用還事有說明 01/10 17:38
→ depravity:通話費.簡訊等等(好吧 我要問的是有沒排除月租金) 01/10 17:39
→ depravity:純租門號 不可抵費用那種 01/10 17:40
→ phantomli:籠統的只使用「電話費」字樣,但從提案的新竹地院其個案 01/10 19:01
→ phantomli:描述來看,該案應該是針對「通話費」。晚點有空把全文放 01/10 19:02
→ phantomli:上來~ 01/10 19:02
推 depravity:感謝 01/10 19:41
→ sneak: 感謝 https://noxiv.com 08/12 23:20
→ sneak: 把相關規定仔細看一遍( https://daxiv.com 09/15 06:30
→ sneak: 即你該付錢的時候)開始 https://daxiv.com 11/07 04:59